化妝品備案企業自檢是什么?自檢報告有什么要求?

213次 2024.08.30

    在2023年1月,國家藥監局發布了《關于優化普通化妝品備案檢驗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2023年 第13號)》,此公告對符合條件的化妝品備案人進行風險程度較低的普通化妝品備案時,提出了可以提交企業自檢出具的檢驗報告的優化措施。以下是針對化妝品備案企業自檢的要點梳理。




    作為第三方檢測中心,中科檢測機構擁有CMA和CNAS認證檢測資質,檢測設備齊全,數據科學可靠,可出具國家認可的化妝品備案企業自檢報告。


    哪些化妝品能夠自檢備案?


    根據《公告》,在通過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前提下,備案人在進行產品備案時,可提交由化妝品備案人或受托生產企業按照化妝品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開展自檢并出具的檢驗報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化妝品不能自檢備案,仍然應當委托取得資質認定、滿足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需要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一)產品宣稱嬰幼兒和兒童使用的;


    (二)產品使用尚在安全監測中的化妝品新原料的;


    (三)產品宣稱具有祛痘、滋養、修護、抗皺、去屑、除臭等功效的;


    (四)產品可能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


    具體到功效,《公告》一(三)條指出,宣稱具有祛痘、滋養、修護、抗皺、去屑、除臭等功效的產品不允許自檢備案,其與一(四)條規定中的“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產品”有一定的相關性。《公告》主要針對國家認為低風險的產品進行先放開,由于活性成分比較低,宣稱祛痘、滋養、修護、抗皺、去屑、除臭這些普通功效的產品中存在的安全風險,會比宣稱28類普通功效中其他普通功效的產品更高一些。


    化妝品備案自檢報告有什么要求?


    備案時提交的自檢報告應當是化妝品備案人或受托生產企業按照化妝品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開展自檢并出具的檢驗報告。備案人對樣品的真實性、檢驗項目的科學性及合理性負責,并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提交自檢報告的同時,備案人還應當提交具備《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規定的化妝品備案檢驗相應檢驗能力的聲明,提供開展自檢的相應檢驗人員、設備設施和場所環境等情況說明,并承諾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提供虛假檢驗報告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3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該項備案,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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