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化妝品功效評價對比:一文介紹我國化妝品功效評價法規發展

224次 2024.09.26

    化妝品功效宣稱是護膚品說明書中的重要一部分,一般會有防曬、舒緩、修護、保濕、祛斑美白、抗皺、控油等功效宣稱,而其中每一項宣稱背后,都有著嚴格的標準和評價參考系統。而化妝品的很多功效是消費者無法直接識別的,需要通過主觀或客觀的方法、技術手段評價分析。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化妝品功效宣稱管理的政策法規存在差異,化妝品功效評價指南也不盡相同。本文整理了各個國家對化妝品功效宣稱管理要求。




    中科檢測是專業的化妝品安全檢測中心,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可承擔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等工作,可提供化妝品功效評價、化妝品安全性評價、化妝品安全檢測等化妝品安全相關服務。


    歐盟化妝品功效評價法規


    歐盟(EU)NO655/2013《化妝品宣稱合理性通用準則》中對化妝品宣稱的基本原則進行了修訂,即合法性原則、真實性原則、證據支持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和消費者知情原則。為統相關各方對法規的理解和執行,歐盟還配套發布了指南文件,通過釋義和舉例的方式詳細闡述了各項準則的要求,并就“證據支持”的準則從實驗研究、消費者感知測試、公開出版文獻等方面提出了指導原則。


    但在具體評價方法上,歐盟未給出法規性文件,企業主要參考歐洲化妝品及其他外用產品功效評價協會(EEMCO)發布的化妝品功效評價指南,包括皮膚顏色、表面形態、彈性、微循環、皺紋和平滑度、皮脂、酸堿度、經表皮水分流失、干燥瘙癢、抑汗和除臭等方面的評價。


    日本化妝品功效評價法規


    日本在法規層面沒有化妝品功效評價方法,僅有在日本香妝品協會雜志中發布的抗皺、美白祛斑功能性評價指南。日本對化妝品和醫藥部外品分別進行管理。在日本,化妝品功效宣稱只能按規定的宣傳內容和用語進行,根據2000年12月日本厚生省醫藥發第1339號摘要,化妝品功效被嚴格限制為55種,且無須功效驗證。


    韓國化妝品功效評價法規


    韓國化妝品法規中將防曬、美白、皺紋改善、染發、脫染、脫毛、緩解脫發、緩解痤瘡性皮膚、特應性皮炎皮膚保濕、萎縮紋(紅斑)緩解產品按機能性化妝品管理。針對抗皺、美白、固發等功效宣稱,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評價院發布了相關評價指南。2019年6月,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MFDS)發布新修訂《功能性化妝品檢驗規定》,提出化妝品成分(原料)的功效可作為化妝品功效宣稱的科學依據。


    我國化妝品功效評價法規發展


    1989年頒布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未對化妝品功效宣稱的依據性進行要求。2014年,我國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行修訂,提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持。


    2015年發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驗證的,應當制定驗證指導原則。


    2018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第二次書面征求意見稿》再次強調了化妝品功效宣稱的科學依據性;同年,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發布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提出,除能直接識別的功效(如美容修飾、清潔、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稱,均應經過相應的評價,包括但不限于防曬、美白祛斑、育發、美乳、健美、除臭、抗皺、祛痘、控油、去屑、修復、保濕(>2小時)功效。同時要求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方法應科學、合理,首選現行有效的技術規范和法律法規中推薦的方法;功效宣稱證據一般有人體試驗報告、動物試驗報告、消費者調查報告、體外替代試驗報告或者相關文獻及行業內普遍認同的資料等。日本的化妝品導致皮膚白斑的教訓,提醒我們化妝品功效成分須嚴格通過人體功效性評價試驗和人體長期安全性評價試驗,涉及化妝品功效成分的使用方式及最低最高使用劑量等問題。


    2018年1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的《化妝品分類規范(征求意見稿)》,擬將化妝品功能分為保濕類、舒緩類、防曬類、美白祛斑類、抗皺類、祛痘類、清潔類、卸妝類、護膚類、滋養類、美容修飾類、頭發造型類、芳香類等。其中,將清潔類、卸妝類、護膚類、滋養類、保濕類、美容修飾類、頭發造型類、芳香類功能作為化妝品產品的基礎功效,并舉例說明了舒緩類、防曬類、美白祛斑類、抗皺類、祛痘類等功能的機理,與當年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制定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提及的功效宣稱證據相呼應。


聯系我們 CONTACT US
  • 電話:400-133-6008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興科路368號(天河實驗室)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城蓮花硯路8號(黃埔實驗室)

    郵箱:atc@gic.ac.cn